淄博一男子多次偷拿路边花卉被拘,路边的鲜花你不要“采”

城区道路两旁铺满鲜花盆栽是一道靓丽风景,也是城市文明一面镜子,应该保护。欣赏鲜花是雅兴,爱美之心人皆有。个人业余时间把养花种草作为闲情逸致,既美化生活环境又陶冶情操,值得鼓励。但淄博张店的一男子陈某,喜欢花卉却不想自己出力种植或出钱购买,而是当起了偷花贼,一个多月中先后多次盗窃城区沿街商户门口放置的花卉,最终涉嫌盗窃罪被判刑,结果令人唏嘘。

淄博一男子多次偷拿路边花卉被拘,路边的鲜花你不要“采”

10月13日,由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花卉一案宣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服从判决未上诉。

今年4月19日早上,淄博张店的经营户王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自家经营的沿街房准备开门营业时,突然发现门口放置的一盆桂花不翼而飞,王先生马上报警。在报警过程中王先生介绍,这盆桂花是他三年前购买的,比较名贵,当时购买价格是三千元,经过三年多的精心养护和成长,估计现在价格会更高。接警后,派出所民警会同视频合成作战中心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经过一系列摸排和调取周边摄像头监控记录,办案民警顺藤摸瓜,于4月21日在张店一家饭店内将盗窃花卉的男子陈某抓获归案。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这已经不是陈某第一次盗窃花卉。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陈某骑电动车去菜市场买菜回来时经过一家茶城时,看到茶城内一家经营商户门口放着一盆造型别致的竹柏盆景,于是动了歪心思,想贪个小便宜。他趁清晨茶城内的商户都没开门,周围无人之际,把盆栽放到了电动车的脚踏板上,“顺”回了自己经营的门店里。

淄博一男子多次偷拿路边花卉被拘,路边的鲜花你不要“采”

据陈某自己交待,初次盗花尝到甜头后,他暗中观察到失主并无报案的迹象,这更助长了陈某的侥幸心理,于是变得一发不可收拾,并且有点上瘾。从三月中旬到四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陈某先后在清晨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顺走”茶城内经营商户门口的盆栽、橘子花、野百合和桂花等花卉。陈某把盗窃得来的花卉养在自己经营的门头房里欣赏观看,心中为自己的不劳而获暗暗得意之际,没想到一张法网正悄然落在他的头上。

张店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案结后,办案部门逐一与失主们取得联系并返还被盗的花卉。

淄博一男子多次偷拿路边花卉被拘,路边的鲜花你不要“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川青苗木微信

灌木、乔木、绿化草坪、植物造型!

专注苗木种植与销售!电话/微信:151-9800-4039
又便宜 又好 又快,川青苗木为您服务!

  • ☞ 电话:151-9800-4039联系电话
  • ☞ Q Q:601709873 移动端QQ客服
  • ☞ 群号:84979488 温江花木交流群
  • 苗木推荐

    相关文章

    老板,询价点我!